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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包装食品?如何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有包装的食品就属于预包装食品吗?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应当表明哪些事项?

来源: 崂山市场监管、威县市场监管、北京互联网法院、法治昌平、西安市场监管、广东食安宣教中心、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场监管、市标准化院、甘肃药品监管 发布时间:2024-03-28阅读量:774

一、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简单说, 就是指在包装完成后即具有确定的量值,这一确定的量值应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等级)。

食品名称

标准要求食品名称要反映出产品的真实属性。但一些产品的名称只有自定名称并未在其附近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名称。例如名称:素牛肉.结果配料中并无牛肉.只是用小麦粉和其他配料加工而成的面制品;一些产品并未用到实质物质,仅仅使用了相应的食用香精香料,却用该物质命名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配料的排列要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加人量少于2%的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项的位置由需纳入该项中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这是标示时易出错的地方。

生产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二、预包装食品≠有包装食品


有包装的食品就属于预包装食品吗?

当您在网购食品时,哪些属于散装食品,哪些属于预包装食品,您分得清吗?

案情简介

林某在网购海参时,因认为所购海参为预包装食品,且包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将销售店铺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经查证认为,该店铺所售海参属于散装食品,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林某不服该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答复,将某区市监局诉至法院。

林某诉称,2019年9月,其向某区市监局投诉举报称其在网购平台的某旗舰店购买了即食海参,收货后发现这些海参均属于定量预包装食品,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请求依法进行查处。后经某区市监局调查后认定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予以结案。

林某不服,认为涉案即食海参应认定为预包装食品,而非散装食品,且某区市监局办案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林某请求撤销某区市监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

某区市监局辩称,针对林某的投诉举报事项,某区市监局具有法定职权,投诉举报办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该店铺所售海参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呢?

法院经审理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某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

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本案中,某旗舰店从案外某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即食海参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可见,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

此外,某区市监局对某旗舰店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进行询问工作,最终以无法确认某旗舰店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某,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事关重大,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负有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责。在消费者已习惯通过网络购买食品的当下,如何准确界定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内涵和界限,对于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判决通过准确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对在线销售的食品如何区分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进行了详细说明,对于辅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一定价值。 


三、除了生产日期和厂家,买预包装食品还要看什么?


很多人在购买食品之前,都习惯看一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此来决定自己是否要购买。提醒大家,除了它们俩,还有一些信息也不能忽略~除了生产日期、保质期,这些也要看!

生产许可

生产许可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简单的说,就是有生产许可的食品就是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我国全面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QS标志开始使用。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发布实施以后,监管部门重新制定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不再使用QS标志,而是使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也就是SC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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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就是“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SC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新的食品生产许可SC编号信息更加全面,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从此食品生产许可进入SC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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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条件

食物也有自己的“小脾气”,有些食物喜欢待在冷冻区,有些则喜欢常温避光,而若是放错了地方,即使没有过保质期,也可能会发生变质的情况。而且,若没有按要求存放,食物的营养价值也会流失。

因此,在购买食物之前还要看一下存储条件,该冷冻的别冷藏,该冷藏的就不能放在常温处。

食品类型

食品类型,就是用一句话来说出这是什么食品,通过它往往最容易看出其“本质”。举例来说,一瓶饮料上写有“香蕉牛奶”,那么它究竟是香蕉味的糖水还是香蕉味的牛奶?这时就需要查看它的食品类别了:*标注的是“调味牛奶”,那它的本质就是牛奶,其中加了香蕉味糖浆、增稠剂等;*标注的是“乳饮料”,它的本质就是糖水,可能水中加了些香蕉浆、糖、少量牛奶或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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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成分表

有些人也会看营养成分表,最关心的要属能量、脂肪、蛋白质的含量,但其实简单的一张表,也有商家埋下的“坑”。

①单位:是每30g还是100g?

有些商家为了让热量数据看起来低一点,会将计算方式改成30g或者40g。而当你把份量换算成100g,数据可能就很触目惊心了。

②能量单位是kJ还是Cal?

担心长胖的一定要看!国内大多数食品都是按KJ(千焦)标注的,和我们常说的卡路里差几倍。有一个简单的换算方法:1千卡(Kcal/Cal)≈4千焦(KJ)。

③有无反式脂肪的替代品?

我们都知道反式脂肪会增加心血管疾病风险,因而购买食物时要注意。但是有时候,反式脂肪标注虽然为0,但若配料表上有【人造黄油/酥油、人造奶油、代可可脂、植脂末、单、双甘油脂肪酸酯】这些字眼,也需要注意,它们都是反式脂肪的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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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0防腐剂,可能糖或盐多大家可知我们常吃的糖和盐,也是很好的“防腐剂”。比如有些腌菜,一般不会添加防腐剂,都是通过添加大量盐来实现长期保存的目的。而长期摄入过量的盐,对人体的危害可能会超过合法添加的防腐剂。

另外,很多时候食品并不会明确标注糖含量,而是隐藏在碳水化合物含量中了。


四、预包装食品注意事项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应当表明哪些事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1  食品经营者是否可以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答:不能。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手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4)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购买预包装食品要注意些啥?


近年来,预包装食品销量日渐增长,其标签广受关注,但是你知道吗,预包装食品标签其实也有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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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之中,标准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配料、净含量、日期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正是有了标准的规定,才让消费者对食品有了基本的知情权


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含义和内容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0),预包装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一)一般预包装食品标注内容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签的内容具体包括: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按照国家标准,标注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规格是指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还应当标示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配料是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4)保质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5)产品标准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6) 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等。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又称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目前有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婴儿是指0—12月龄的人。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或者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较大婴儿是指6—12月龄的人;幼儿是指12—36月龄的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是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或者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腾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包括:(1)能量和营养成分。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纳,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2)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3) 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三)特殊规定

本条第3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是标签内容的豁免规定。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0)规定,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²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酒精度大于等于10cm²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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